深圳市商務局2026年度中央資金(對外投資 合作資助事項)申報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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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務局2026年度中央資金(對外投資
合作資助事項)申報指南
一、支持領域
支持拓展數字經濟、綠色發展、新型基建、綠色礦產等重點領域投資合作;推動境外經貿合作區提質升級;鼓勵和支持企業以對外投資方式開展境外加工,一體推動貿易投資發展;支持對外承包工程提質增效;支持對外投資標志性工程和“小而美”項目;支持企業加強對外投資風險防控。
二、設定依據
(一)資金政策依據
根據相關文件設定。
(二)資金管理依據
1.中央資金相關管理文件。
2.《深圳市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商務規〔2025〕4號)。
三、支持數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數量
有預算限制,受財政部、商務部下達年度資金預算控制。資助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則上不得大于實際發生/投入金額。市商務局視申報情況和預算安排,據以對資助金額、支持比例和撥付進度等進行統一調整,申報單位應無條件同意調整結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資助。
四、申報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申報單位為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實際從事商事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申報單位未被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失信懲戒,明確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且在限制期內。
3.申報單位近三年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4.申報單位應承擔資金真實申報、合規使用和有效管理;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應如實提供本單位信用狀況,承擔違約責任并作出承諾,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財政資金。
5.申報項目未以同一事項從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
6.企業已進行境外投資核準或備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資證書或境外機構證書且已在境外開展業務,已在項目所在國(地區)依法注冊或辦理合法手續;或已進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核準或備案,項目合同或合作協議已簽訂。
7.按照《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二)專項條件
1.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金額不低于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其中,對外設計咨詢項目合同金額不低于50萬美元;境外投資項目中方實際直接投資額不低于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申請貸款貼息項目的,單筆貸款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2.申請前期費用支持的境外企業注冊時間、并購項目交割時間或工程項目合同(協議)簽訂時間應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相應的前期服務合同簽訂時間應在境外企業注冊時間、并購項目交割時間或工程項目合同(協議)簽訂時間之前,企業應在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相關服務費用。
3.申請貸款利息貼息支持、海外投資保險保費支持的資助項目,其貸款合同、保單應當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正在執行或有效,并在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相關費用。
4.申請省級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支持的資助項目應當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項目開展建設或執行,并在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相關費用。
五、支持內容和支持標準
(一)支持內容
1.前期費用支持項目
前期費用是指境內企業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為獲得或取得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或境外投資項目,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機構,提供的法律、技術、商務和投融資咨詢等服務費用。具體支持內容為:
(1)法律、技術、商務和投融資咨詢的服務費用;
(2)項目建議書、盡職調查、可研分析、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環境分析和項目安全評估報告等編制費用;
(3)項目標書、技術資料等規范性文件資料的購買費用;
(4)項目標書、技術資料等規范性文件資料的翻譯費用。
對上述實際支付的費用給予不超過50%的支持(項目前期費用的實際支出不得高于項目中方投資總額的6%)。一個項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2.貸款利息貼息支持項目
貸款利息是指境內企業主體及其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或境外投資項目所支出的銀行貸款利息。包括貸款期限已到期或未到期的貸款。
對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貸款給予貼息。其中:
(1)人民幣貸款貼息利率不超過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含)中國人民銀行最后一次公布執行的對應貸款年限的LPR利率。實際利率高于LPR利率的,按照LPR利率計算;實際利率低于LPR利率的,按照實際利率計算。
(2)外幣貸款貼息利率不超過3%。實際利率高于3%的,按照3%計算;實際利率低于3%的,按照實際利率計算。
對上述實際支付的利息給予不超過50%的支持。項目完成時間以支付銀行利息單據時間為準。申請貸款利息貼息支持的項目應屬于近三年備案的項目(即企業首次取得項目境外投資證書日期或企業首次取得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回執日期應在2023年1月1日以后);已累計支持3年的項目,不再給予貼息支持。
3.海外投資保險保費支持項目
海外投資保險是指企業開展對外投資,為了降低境外項目面臨東道國發生的征收、匯兌限制、戰爭及政治暴亂、違約等政治風險造成的損失而向政策性保險機構購買的海外投資(股權)保險、海外投資(債權)保險。對實際繳納的保費給予不超過60%的支持。
4.省級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支持項目
除參照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或境外投資項目給予資助外,對省級境外經貿合作區投資主體用于園區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給予不超過50%的支持。具體支持內容包括:土地平整、道路修建、用電設施建設、環保設施建設、公共倉儲建設、園區公共飯堂等公共設施建設所產生的費用。
(二)支持標準
1.對企業符合條件的前期費用、貸款利息貼息、海外投資保險保費、省級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等4個項目(領域)給予支持,單個項目支持金額不少于5萬元,單家企業年度資助不超過1000萬元。
2.以外幣支付相關費用的,按照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含)中國人民銀行最后一次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依據,折算為人民幣計算及資助。
六、申報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登錄廣東政務服務網在線填報申請書(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務局—搜索對外投資合作資助事項),提供通過該系統打印的申請書紙質文件原件。
2.境內企業營業執照電子版;
3.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企業投資機構證書復印件;
4.境外企業所在國(地區)依法注冊或合法辦理的法律文件復印件,境外再投資(多級投資)的相關股權證明材料,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境外項目合同復印件;
5.證明項目合同或合作協議已簽訂的文件復印件,如核準或備案項目資金匯出單據、并購協議簽訂、股權交易已完成、工程項目已實際開展憑證(包括承包方編制的經現場監理工程師或項目總監審核簽字的工程進度證明,提交給業主據以結算項目款項或反映報告期項目工作量的有效憑證或單據)等材料。
(二)項目材料
1.前期費用支持項目
①法律、技術、商務和投融資咨詢等服務費用發票或單據復印件;
②銀行支付憑證復印件(或付匯憑證等銀行電子回單);
③與境內或境外專業機構簽署的合同協議復印件;
④專業機構出具的建議書、報告書、規范性文件資料等復印件。
2.貸款利息貼息支持項目
①銀行貸款利息支付的票據憑證復印件;
②銀行放款通知書、貸款本金放款的票據憑證復印件;
③貸款合同復印件(如合同未標識此貸款為實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或境外投資項目所用,需提交貸款本金與境外項目劃轉的憑證)。
④貸款利息貼息計算明細表。
3.海外投資保險保費支持項目
①保費發票復印件;
②銀行支付憑證復印件(或付匯憑證等銀行電子回單);
③保險費通知書復印件、保單明細表復印件。
4.省級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支持項目
①企業為境外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產生的費用發票或單據復印件;
②銀行支付憑證復印件(或付匯憑證等銀行電子回單);
③相關合同協議復印件;
④證明合作區符合申報條件的相關材料,包括通過省級境外經貿合作區確認考核或者年度考核相關證明文件、合作區建設情況說明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多頁的還需加蓋騎縫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譯件;一式兩份,A4紙正反面打印/復印,非空白頁(含封面)需連續編寫頁碼,裝訂成冊(膠裝)。
申報單位提供的紙質材料和填報的電子材料應保持一致,如出現不同,應按要求按時重新提交。
七、申請表格
本指南第六條(一)規定申請書。
八、受理信息
(一)受理機關
深圳市商務局
(二)受理時間
1.網絡填報時間:2026年4月16日-2026年4月30日18:00。
2.材料提交時間:2026年4月16日-2026年5月7日17:45。
申報單位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在線填報、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點
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區市行政服務大廳西廳綜合窗口。
(預約指南:“i深圳”APP或關注“深圳行政服務大廳”微信公眾號。操作流程:【辦事預約】或【預約取號】—【深圳市行政服務大廳西廳】)。
(四)咨詢電話
項目申報咨詢電話:0755-88102027、88107060。
系統技術服務電話:0755-88102445。
九、申請決定機關
深圳市商務局
十、辦理流程
市商務局發布申報指南——申報單位網上申報——市商務局網上初審——申報單位提交申請材料——市商務局開展形式審查——專項審計——資質審查(根據需要核查比對:資質情況、統計數據,是否存在重復資助情形、有否被列入失信懲戒名單、有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有無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等情況)——擬定資助計劃——社會公示——下達資助計劃——通知申報單位提交撥付資料——撥付資金。
十一、辦理時限
集中申報,成批處理。
十二、證件及有效期
證件:無
有效期限:無
十三、證件的法律效力
無
十四、收費
無
十五、年審或年檢
無
十六、監督檢查和補充說明
(一)市商務局從未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為申報單位代理專項資金扶持計劃項目申報事宜,申報單位應自主申報。我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受理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有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假借我局或工作人員名義向申報單位收取費用的,請向我局舉報(舉報電話0755-88107090)。
(二)獲得資金支持的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商務部門開展業務、資金統計監測,妥善保管項目申報材料。
(三)申報單位在資金申報、使用等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失信聯合懲戒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資金損失的,由商務部門收回資金。
(四)申報單位在項目申報期間發生企業名稱、聯系信息變更的,應及時聯系并提供變更材料,如因未及時變更產生的后果由企業自行承擔。
(五)資助撥款按照申請書銀行賬戶信息辦理。因賬戶信息更改或企業填寫錯誤等原因導致撥付不成功的,原則上予以辦理一次撥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撥付。申報單位應按照要求辦理資金撥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