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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于印發《企業境外履行社會責任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6-04-22 來源: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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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企業境外責任 一帶一路 經濟發展 民生改善 綠色轉型

商務部關于印發《企業境外履行社會責任工作指引》的通知
商合函〔2025〕67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為踐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落實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全球治理倡議,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完善海外綜合服務體系,引導“走出去”企業在產業鏈供應鏈國際合作中更好履行社會責任,提升境外業務可持續發展水平,商務部制定了《企業境外履行社會責任工作指引》,現予印發,供工作中參考。

商務部
2025年12月5日

企業境外履行社會責任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踐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落實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全球治理倡議,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完善海外綜合服務體系,引導“走出去”企業在產業鏈供應鏈國際合作中更好履行社會責任,提升境外業務可持續發展水平,助力東道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系法》《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和對外投資管理有關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結合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我國《社會責任指南》(GB/T36000-2015)等有關議程、規則和標準,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不斷完善公司治理機制,提高國際化經營水平,把履行社會責任全面融入跨國經營發展戰略、重大決策和文化建設,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和實踐能力。

第三條 遵守我國和東道國(地區)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在境外經營中積極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環境及所屬行業、自身業務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企業境外履行社會責任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命運與共、以義為先。堅持正確義利觀,踐行“親誠惠容”“真實親誠”等理念,在共商共建共享中,把境外企業發展融入東道國(地區)現代化進程,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應有貢獻。

堅持國際視野、中國特色。遵守東道國(地區)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遵循社會責任有關國際規則。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體現中國擔當、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互學互鑒、加強融合。

堅持企業主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誠實守信經營,增強企業境外履行社會責任的系統性、前瞻性、創造性,與利益相關方密切溝通協調,因地制宜探索和推進,實現企業境外發展質量和效益統一。

堅持互利共贏、共同發展。踐行高標準、可持續、惠民生理念,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履行社會責任,實現合作共贏,增進當地民生福祉,不斷拓展更高水平、更具韌性、更可持續的海外發展空間。

第二章 支持東道國(地區)增強經濟發展動力

第五條 根據我國對外投資合作政策導向和東道國(地區)實際需要,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場化運作”原則,在當地因地制宜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深化資本、產業、技術等領域合作。

第六條? 結合東道國(地區)產業發展規劃,采取綠地投資、跨境并購、設立服務機構等方式,積極融入當地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助力東道國(地區)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經濟增長。

第七條? 發揮已建成境外經貿合作區作用,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推動建設新合作區,吸引中外企業入區發展,打造產業鏈供應鏈國際合作平臺。

第八條 按照與業主合同約定,為東道國(地區)建設高質量、可持續、抗風險、價格合理、包容可及的基礎設施,打造標志性、示范性工程,提升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水平。

第九條 增加優質產品和服務供給,有效滿足東道國(地區)及出口目的地等個性化、多樣化、品質化消費需求。

通過設計、制造、分銷、服務支持、產品召回等程序,最大限度降低產品和服務的使用風險,保護消費者安全和健康。

第十條 發揮科技創新主體作用,加大研發投入,以科技創新帶動產品和服務創新,更好滿足當地及第三國(地區)消費需求。

第十一條? 順應全球信息化發展趨勢,助力東道國(地區)發展數字經濟、加快數字化轉型,幫助最不發達國家等縮小“數字鴻溝”。

第十二條 根據東道國(地區)用工需求,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派出勞務人員參與當地經濟建設。

第十三條 按照東道國(地區)和我國法律法規履行納稅義務。

第三章 促進東道國(地區)民生改善與社會和諧

第十四條 把增進民生福祉作為企業境外經營重要導向,積極實施“小而美”項目,支持東道國(地區)民生改善和減貧事業,促進民心相通。

第十五條 推進屬地化經營,遵守東道國(地區)招聘、用工、工資福利待遇、社會保障、移民出入境等法律法規,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按照依法合規、平等機會和公平待遇原則招聘雇員,禁止使用童工和強迫勞動,公平對待不同民族、性別、種族、國籍、年齡、宗教信仰、婚姻狀況的雇員。

第十七條 加強對外派勞務人員管理和適應性培訓,依法為外派人員辦理工作許可、出入境、社會保險等手續,并按照有關規定訂立相應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維護好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符合雙邊社會保障協定規定的,及時辦理境外社會保險費免繳。

第十八條 按照我國和東道國(地區)有關法律法規,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障員工健康與安全。

第十九條 推動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尊重關愛員工,豐富業余生活,幫扶困難員工。

建立員工日常溝通機制,暢通訴求表達渠道,以友好協商方式妥善解決意見分歧或勞務糾紛,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重視中外員工成長發展,加強技能開發和培訓,建立公平公正的職業發展通道。

第二十一條 加強與當地社區溝通,建立持久性、常態化的互動關系,主動溝通并充分考慮社區居民需求和意見,推動獲得長期且廣泛的社會許可,為社區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適時適度披露社區關注信息,及早評估、識別和防控社區與企業產生沖突的風險。

第二十二條 在境外生產建設過程中加強人文交流,促進相知相親,當好中外交流的友好使者。尊重東道國(地區)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注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邀請利益相關方及其他組織和民眾參與中國傳統節日、企業開放日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為當地社區援建公益設施,捐贈生產生活物資,幫扶弱勢困難群體,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支持科教文衛等公共事業發展。

第四章 支持東道國(地區)環境保護與綠色轉型

第二十四條 嚴守東道國(地區)生態環保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把綠色理念貫穿對外投資合作全過程,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避免或降低環境污染風險,減少和緩解自身活動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五條 參照《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巴黎協定》等國際公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和當地實際,特別是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要求,合理制定目標和方案,積極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全球治理,促進綠色低碳發展。

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加強交流、公益宣傳等務實舉措,提升當地社會應對氣候變化意識。

第二十六條 加快推進企業發展綠色轉型,制定綠色發展戰略,健全綠色合規體系,加大綠色投入,加強綠色管理,補齊綠色短板。

第二十七條 加快與全球綠色產業鏈對接融合,與各國企業和機構加強綠色發展合作。

有條件的企業有序開展太陽能、風能、核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領域對外投資,支持東道國(地區)發展清潔能源,加速清潔燃料替代,增強綠色低碳產品和服務供給。

第二十八條 在實施對外投資合作項目前,按照東道國(地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和消除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在開展對外并購前,通過環境盡職調查等方式,評估擬收購標的在以往經營活動中造成的生態破壞、環境污染、環保處罰、環境訴訟等情況以及可能存在的相關風險,重點評估危險廢物處置以及對土壤、地下水、森林和大氣等影響。

第二十九條 推進綠色生產和運營,實施綠色采購,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環境友好的產品和服務。采用綠色制造工藝,提高原材料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和碳排放,做好廢棄產品和材料回收再利用。

第三十條 采礦業企業深化綠色礦產領域合作,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水平,鼓勵在開采、加工、使用及回收全生命周期中采用綠色低碳技術,加強項目管理,及時開展生態修復,切實降低對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一條 挖掘綠色基礎設施市場機遇,積極參與高標準綠色工程建設,打造“中國建設”綠色品牌。

推進綠色施工,注重采用環境友好的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做好廢氣、污水、噪聲和固體廢物等處理。

第五章 推動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合規管理機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牢固樹立法治意識和契約精神,模范遵守我國和東道國(地區)法律法規、商業道德、社會公德和行業規則。

第三十三條 堅持質量優先,全面加強質量管理,創新應用質量管理技術,確保產品、工程、服務等質量,推動企業發展由規模速度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

第三十四條 加強供應鏈風險管理,制定管理目標及具體計劃,助力保障全球供應鏈安全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五條 堅持公平競爭,溝通合作,優勢互補,杜絕無序競爭,自覺維護境外經營良好秩序。

第三十六條 積極加入國內行業組織和境外中資企業商協會,遵守行業自律規章和行業社會責任標準,加強與行業企業交流合作。

第三十七條 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認真貫徹我國和東道國(地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境外企業和項目現場管理,開展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定期排查風險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三十八條 加強安全風險防范,嚴格落實“危地不往、亂地不去”要求,按照有關部門、駐外使領館等發布的風險預警信息,有針對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時妥善處置突發事件。

有條件的企業積極參與重特大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和應急物資保障。

第三十九條 遵守我國和東道國(地區)反腐敗法律法規和有關國際規則,自覺抵制賄賂等腐敗行為,及時識別和防控涉腐風險。

第四十條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應用,依法規范知識產權使用行為,保障和維護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 遵守東道國(地區)關于數據安全、個人信息隱私保護等法律法規,采取必要措施保護項目信息安全和消費者、客戶、合作伙伴等相關隱私。

第四十二條 加強國際品牌建設,扎實提升履約水平、商業信譽、品牌價值,開展海外品牌展示和推廣活動,不斷向價值鏈高端攀升。

第六章 增強履行社會責任的保障能力

第四十三條 立足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境外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完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統籌謀劃和協調推進重大事項,不斷提升社會責任績效。

第四十四條 科學制定符合自身實際的社會責任發展戰略和規劃,建立健全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項目的社會責任年度計劃與定期總結報告制度,實現社會責任與經營發展的深度融合。

第四十五條 完善本企業境外履行社會責任的管理制度,規范履責程序、人員配備、項目管理、輿論引導等工作,加強監督管理。

企業建立健全境外履行社會責任的考核評價制度,加強日常監測,強化激勵約束,不斷提升社會責任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六條 根據對外投資合作有關管理規定,在駐外使領館按時辦理境外企業、機構和項目報到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立足自身實際與東道國(地區)要求,主動謀劃開展具有企業特色的履責實踐,逐步打造一批惠及面廣、辨識度高、可持續性強的境外履行社會責任品牌項目或活動。

積極加入中國在非洲等區域企業社會責任聯盟,加強與有關行業組織及企業溝通協作,形成履行社會責任合力。

第四十八條 在境外經營過程中如出現對社會、環境等造成不良影響的事件時,及時采取措施彌補,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第四十九條 建立規范的境外履行社會責任報告定期編制與發布制度,逐步加強信息披露。

第五十條 加強與東道國(地區)政府、社區、非政府組織和媒體等方面聯系溝通,積極介紹境外企業和項目對當地經濟、社會、環境可持續發展貢獻。關注東道國(地區)主流媒體、社交媒體等輿論,妥善應對負面輿情。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將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工作統籌管理,不斷提高治理能力和績效水平。

第五十二條 本指引是對企業境外履行社會責任提出的原則性、指導性要求。企業在具體實踐中,應密切關注我國、東道國(地區)和有關國際組織最新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結合實際調整和完善本企業社會責任工作。

第五十三條 內地(大陸)企業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開展投資合作的,參照本指引并結合自身實際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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